一、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非本市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调离或户口迁出徐州行政区域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证明材料载明的购房款或贷款本息余额,公积金提取应保留百位以下余额。
(十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但是,若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在本人或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或公积金本息余额低于所欠贷款本息额,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 职工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代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购买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2、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的,提供经产权管理部门签定的《房屋买卖契约》、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二)建造住房的
1、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明;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服务质量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非本市户口,并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原籍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工作调离本市的,提供调出或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开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十)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销户提取时,代取人可以全额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