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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林青红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19


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徐工院发〔202332




徐州工程学院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租用社会车辆行为,有效保障公务活动用车需求,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徐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徐委办〔2019258)《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事管〔202038)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租用社会车辆应以必须必要、从严控制、规范管理为原则,用车单位要

加强租用社会车辆使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第二章车辆租用范围

第三条市内公务出行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省内公务出行应严格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审批后,可以租用社会车辆。省外公务出行一律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各部门(学院)有以下情形的,可租用定点服务社会车辆:

1.处理重大紧急公务,应对安全事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特殊任务;

2.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会议、重要调研、接待以及重大活动等;

3.上级部门、业务单位来校调研,邀请专家来校讲座讲学,或外事接待等活动

4.学校举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

5.经批准的校外集体考察、调研、交流等活动;

6.经批准的校外开展的党群活动、学生活动、教学活动等业务活动;

7.经批准的其他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

第三章程序和标准

第五条 租用社会车辆实行审批制度。用车部门(学院)需在OA系统填写《徐州工程

学院租用社会车辆审批单》(见附件),完成审批方可用车。

第六条 租用社会车辆费用,二级学院原则上从创收经费中开支,由学院主要负责人 负责审批;机关部门、直属机构原则上从业务费中开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多个

部门一起用车的,由牵头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大型活动、重要工作、党群活动、学生活动、教学活动等特殊情况租赁车辆,且需在

其他经费中列支的,应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严格执行用车前申请审批制,未完成申请审批程序私自租赁车辆,相关费用

不予报销。

第八条 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上不得长期租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单次租用车辆

超过3天的,还应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及主要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部门(学院)要根据乘车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辆类型。严禁超标准超规格租用车辆,租用车辆配置标准不得超过现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第四章管理和费用

第十条 各部门(学院)应严格租车管理,租用期间按照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

用。车辆租用应符合租用范围,在定点租用车辆服务企业库中选择租赁公司。

第十一条 租车费用结算实行一事一清”,费用支付通过对公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租赁结束后,用车部门凭审批单、租车发票、车辆使用明细单等相关凭证报账。

第十二条 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项目活动使用车辆,按相关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部门(学院)应加强租用社会车辆和租车费用管理,建立健全租用车辆

内部管理和公示制度,强化租用费用总额的管控,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处应根据各部门(学院)租赁车辆使用量情况,每年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对发现的用车租用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定点租用车辆服务企业如出现虚增租车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公布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各部门(学院)不得再与其产生租车业务联系,并不再报销其租

车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23124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1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