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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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审批手续,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资金的支付,按照“经费预算控制,使用单位申请,分级授权审批,财务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外支付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为大额资金。其中外汇资产按折合后的人民币金额计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学校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附属单位除外)。
第二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向财务处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落实,对于没有落实经费预算申请的,财务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条 资金支付时,需填写《资金支付审批单》。分期付款情况下,首次付款需提供合同或协议等资料作为财务处入账附件,非首次付款时带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备查。 第七条 支付采购业务资金时,按照《徐州工程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工程学院采购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办理工程类项目付款时,按《徐州工程学院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办人履行完资金审批手续后,交由会计核算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出纳人员依据付款凭证办理付款手续。如有任何问题,则应拒绝支付。
第三章 资金审批权限及责任
第九条 资金支付必须履行完备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审批人必须严格按照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人有权予以制止和拒绝审批。 第十条 学校所有经费的资金支付申请,必须发票及相关材料齐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依次按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 (二)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依次按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依次按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四)单笔金额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基建经费支出500-1000万元),依次按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五)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基建经费支出1000万元以上),依次按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报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单位内部项目预算之间调整,调整额度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调整计划,依次按分管业务的职能部门、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二)本单位内部项目预算之间调整,调整额度在5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调整计划,依次按分管业务的职能部门、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本单位内部项目预算之间调整,调整额度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含)的,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调整计划,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依次按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执行。 (四)本单位内部项目预算之间调整,调整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所在单位提出调整计划,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审核,财务处审核,依次按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以上预算调整按照管理权限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科研预算调整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批准后,各单位预算调整原则上在本单位已批复的预算范围内进行调整。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需追加预算经费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追加经费额度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所在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经费申请,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财务处审核,依次按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执行。 (二)追加经费额度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含)的,所在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经费申请,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财务处审核,依次按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三)追加经费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所在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经费申请,分管业务的职能单位、财务处审核,依次按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以上预算调整按照管理权限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支出审批单位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单位、职能部门、财务部门等,各单位具体职责为: (一)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为资金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合规性及票据的合法性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原始单据和资料,如审批程序包含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资金使用单位需依规上会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 (二)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项目执行的指导、监管职能,按照学校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履行招标采购、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审计、资产验收、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资金、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等。 (三)财务部门:财务处主要审核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的规范性,单据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合理等。 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在支付环节未履行必要程序和审核不严等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范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不改变《徐州工程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徐工院财发〔2019〕2号)及学校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业务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以下事项不属于大额资金审批范围,不需填写《徐州工程学院资金支付审批单》: (一)学校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在职人员工资及津补贴,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职业年金; (二)学校例行发放的学生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以及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 (三)上缴财政专户款、上缴各类税金、代扣代缴款、代收代支款项、贷款利息、备用金; (四)支付水、电、气费用; (五)调度学校各银行账户资金; (六)分解和下拨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或校级预算,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预算。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三重一大”制度中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等按照《徐州工程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徐工院委发〔2018〕8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9年4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工程学院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办法》(徐工院财发[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徐州工程学院预算调整审批表 2.徐州工程学院追加预算审批表 徐州工程学院 2019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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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徐州工程学院预算调整审批表.doc附件2徐州工程学院追加预算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