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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发布人:林青红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次数: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的要求,现对有关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如在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需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在预约日期进行办理。

3月21日至6月30日,无需预约,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即可直接办理。

二、办理方式

1.请教职工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办理年度汇算。财务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联系人:林青红、祁云,电话:83689770(内线6770)。

2.操作见附件“2023年度个税年终汇算APP操作指引”。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23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所需数据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另行获取);

2.纳税人在2023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在2023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四、温馨提示

1.若出现系统未自动带入劳务报酬的情况时,请存在取得劳务报酬情况的老师通过点击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查询导入”按钮进行新增。

2.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3.教职工在个税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将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或者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申报时可分别测试,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汇算。

4.如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清缴情形除外),但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将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5.如果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启动变更申报,变更申报方式与正常汇算清缴方式一致。如有疑问可至行政楼B102财务服务大厅现场办理变更申报。


附件:2023年度个税年终汇算APP操作指引.docx

 

财务处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