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关于申报劳务费需要填报手机号码的通知
发布人:林青红  发布时间:2024-02-26   浏览次数:10

各部门、各学院:

因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系统更新,申报劳务报酬时需提供人员联系方式(11位手机号码),否则无法申报劳务税金。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财务报销系统中劳务费报销单已作相应调整,新增的联系方式为必填项,请填写人员信息时务必填写手机号码并确认正确。

为确保劳务费及时发放,请相关人员注意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