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对2024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二、填报时间:
2023年12月1日—12月31日
三、填报方式:
纳税人可下载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确认,具体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特别提醒:专项附加扣除共同填报人所填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0%,请协商后认真填报。
如有疑问,可咨询工作人员。
联系人:林青红,祁云
办公电话:83689770(6770)
纳税服务咨询电话:12366
附件: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操作手册.doc
财务处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