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申请条件
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
办理材料
借款人身份证、关系证明(职工使用本人公积金偿还本人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无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本人不能现场办理的,配偶可凭双方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到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办理,也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服务大厅或手机APP自助办理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
注意: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正常还款一年以上,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性还款本息额。如使用现金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不受一年正常还款的限制。
办理流程
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柜面办理或网上业务大厅、手机公积金APP、江苏政务服务APP自助办理
委托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申请条件
1.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大于12个月的还款本息额(选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应为申请时首月还款本息额的12倍),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贷款申请的同时办理公积金逐月对冲业务,亦可在贷款申请之后申请办理公积金逐月对冲业务。
2.申请逐月还贷时没有逾期。
3.采用一次委托逐月还贷内部转账的方式,每月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直接划转其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的贷款本息,直至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终止。
4.申请人必须承认《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及申请审批表》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将其作为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协议。
5.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审核批准同意后即时生效。申请人有申请终止、贷款本息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发生不良信用以及不宜继续适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等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终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6.申请人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营业部或管理部柜台、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服务大厅、手机公积金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或终止逐月还贷业务。
办理材料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流程
公积金各管理部柜面办理或网上业务大厅、手机公积金APP、江苏政务服务APP自助办理
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申请条件
1.借款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或现金部分偿还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承认《徐州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还贷协议书及审批表》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将其作为部分还贷的协议。
2.首先查看其还款状态是否正常及贷款信息资料是否正确。逾期还款状态的,不予办理。信息资料与现资料不一致的,更正后办理。
3.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一年后可以提取公积金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且每次部分还款应间隔一年以上(12个月),每次还款额不低于2万元。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职工已申请逐月还贷业务的,应先终止逐月还贷,才能申请部分还贷业务。
(2)办理部分还贷业务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超过12个月的本息还款额后,可以再申请办理逐月还贷业务。
办理材料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流程
公积金各管理部柜面办理或网上业务大厅、手机公积金APP、江苏政务服务APP自助办理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已按借款合同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
(二)必须为一次性还清商业住房贷款。
办理材料
1.借款合同;
2.银行开具的同意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证明或已还清商业住房贷款的凭证(一年内);
3.近一年还款明细;
4.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5.借款人征信报告;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注:1.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职工在一次性还清时可申请提取,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允许一次性还清证明、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征信报告。
2.职工一次性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在还清该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证明、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征信报告。
3.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须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还贷。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在保证合同撤销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流程
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柜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