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要求,现对有关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年度汇算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二、办理时间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四、办理方式
1.请教职工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办理年度汇算,财务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联系人:林青红,电话:83689770(内线6770)。
2.“个人所得税APP”使用说明,见附件。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手机客户端).pdf
财务处
2020年4月23日